• 【专业建设】观曜律所组织完成第12期系统培训:“股权激励专项培训”

    导 言7月25日至7月31日,观曜律所组织完成第12期系统培训——“股权激励专项培训”。本次培训的指导律师是刘兵律师。培训内容本次“股权激励专项培训”长达567分钟,具体内容如下:一、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与实施法律实务(380分钟)1-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与实施法律实务2-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3-股权激励期股方案4-股权激励期权方案5-股权激励限制性股权方案6-股权激励虚拟股权方案7-股权激励业绩股权方

    2019-08-14 观曜市场部 1032

  • 【观曜说】若发起人在后续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的,则其是否应对后续的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导 言:发起人按公司章程缴纳首期出资,若其在后续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的,则其后续出资保证义务亦转让给股权受让人,此情形下,发起人不应对股权转让后形成的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裁判要旨发起人基于《公司法》及章程赋予的分期出资的权利,分期履行其出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已完全履行其首期出资义务的前提下,发起人在后续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的,其不存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情形。案情简介1.浙江重任汽

    2019-08-06 观曜市场部 1004

  • 【观曜说】受让瑕疵股权存在的法律风险

    导读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提高瑕疵出资股东的失信成本,《公司法》规定瑕疵出资股东(发起人)向公司其他出资没有瑕疵的股东(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向公司承担补缴责任或差额补足责任、当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在瑕疵出资的范围内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瑕疵股权转让后,如何确定承担瑕疵出资民事责任的主体是瑕疵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审理中的主要争议焦点之一。本文从案例出发,试分析受让瑕疵股权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裁判要旨

    2019-08-01 观曜市场部 1067

  • 【观曜说】公司未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发出会议通知,导致决议被撤销

    导 读:股东作为公司的发起人和投资人,参加股东会是其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一项权利。《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中规范股东会召集程序的意义就在于确保股东能够及时获悉召开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以及议事事项,从而为参会和议事事项的表决做好准备。实践中因会议通知方式不符合法律、章程规定而引发的股东会决议效力纠纷时有发生,由此引发股东会决议被撤销的风险,同样也给公司治理增加了额外的成本。裁判要旨公司未

    2019-07-24 观曜市场部 903

  • 【专业建设】观曜律所组织完成第11期系统培训:“新三板公司并购重组培训”

    导 言5月23日至6月14日,观曜律所组织完成第11期系统培训——“新三板公司并购重组培训”。本次培训的指导律师是刘兵律师。培训内容本次“新三板公司并购重组培训”长达857分钟,具体内容如下:观曜在公司化管理的基础上,注重结合最新学习工具,围绕大资管、投融资并购、境外投资、资本市场、商事诉讼等专业领域,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团队进行系统化培训,以便律师团队掌握各业务板块的基本原理、最新政策和执业技能。

    2019-07-10 观曜市场部 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