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观曜说】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的股东能否免除“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情形下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赔偿责任?

     导 读: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无论是否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都应该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清算义务,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文分析的最高院的指导案例即证明了这一观点。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日召开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中的最新审判意见,

    2019-08-19 观曜市场部 1095

  • 【观曜说】若发起人在后续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的,则其是否应对后续的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导 言:发起人按公司章程缴纳首期出资,若其在后续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的,则其后续出资保证义务亦转让给股权受让人,此情形下,发起人不应对股权转让后形成的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裁判要旨发起人基于《公司法》及章程赋予的分期出资的权利,分期履行其出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已完全履行其首期出资义务的前提下,发起人在后续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的,其不存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情形。案情简介1.浙江重任汽

    2019-08-06 观曜市场部 1004

  • 【观曜说】受让瑕疵股权存在的法律风险

    导读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提高瑕疵出资股东的失信成本,《公司法》规定瑕疵出资股东(发起人)向公司其他出资没有瑕疵的股东(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向公司承担补缴责任或差额补足责任、当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在瑕疵出资的范围内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瑕疵股权转让后,如何确定承担瑕疵出资民事责任的主体是瑕疵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审理中的主要争议焦点之一。本文从案例出发,试分析受让瑕疵股权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裁判要旨

    2019-08-01 观曜市场部 1067

  • 【观曜说】公司未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发出会议通知,导致决议被撤销

    导 读:股东作为公司的发起人和投资人,参加股东会是其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一项权利。《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中规范股东会召集程序的意义就在于确保股东能够及时获悉召开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以及议事事项,从而为参会和议事事项的表决做好准备。实践中因会议通知方式不符合法律、章程规定而引发的股东会决议效力纠纷时有发生,由此引发股东会决议被撤销的风险,同样也给公司治理增加了额外的成本。裁判要旨公司未

    2019-07-24 观曜市场部 903

  • 【观曜说】股东能否以对公司享有的债权抵销未足额缴纳的出资?

    导读:为了减轻出资压力,在公司章程中股东可能会规定较长的出资期限,这可能导致公司账户上没有足额的资金。为了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营,公司运营产生的经营费用往往由认缴出资的股东垫付,该股东进而对公司享有债权。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公司债权人或公司要求瑕疵出资股东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依法承担责任,该股东主张以其对公司享有的债权抵销其未足额缴纳的出资,能否得到支持?作者:【修雷】(北京观曜律师事务所) 裁

    2019-06-30 观曜市场部 1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