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曜说】从鹅妈之争出发,看财产保全行为的具体错误情形

2020-07-01 14:21:56 观曜市场部 3479


导 读:


6月30日晚间,老干妈公司相关负责人就有关腾讯起诉贵州老干妈并要求法院冻结后者千万资产等事宜回应表示,其并没有与腾讯有任何的合作,关于此事老干妈公司认为,腾讯公司被骗了!老干妈公司已经向警方报案。而贵阳警方在7月1日通报,曹某等3人涉嫌伪造老干妈印章,冒充老干妈职员,与企鹅家签订合作协议。目前,曹某等3人已因涉嫌刑事犯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鹅妈之争的发酵引发对一个问题的思考,那就是:申请财产保全固然是腾讯的法定权利,但如果老干妈印章伪造经查属实,且老干妈未实际参与服务合同的签订,那么本案是否会存在财产保全错误的可能呢?该案的财产保全是否错误当然有赖于即将开庭审理的服务合同纠纷的实体审理结果,但同时,也与财产保全申请人是否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息息相关。那么,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行为在何种情形下会因存在错误而被追责呢?本文作者通过一则经最高院再审的“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例,探析财产保全错误的可能情形。



裁判要旨

本文引述案例中,山东省高院的裁判观点为:“判断申请人的申请是否存在错误,应当结合具体案情,通过审查申请人是否存在通过保全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过错、是否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等因素予以考量,而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法院的全部支持并非判断申请人是否有错误的充分条件。”而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也与山东省高院的观点相一致:“判断申请人的申请是否存在错误,应当结合具体案情,根据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着重审查其提起的诉讼是否合理,根据其申请保全的金额是否是为了保证裁判的执行等因素着重审查其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适当。”


案情简介

1、一号案件:股权转让纠纷
(1)简要案情介绍
天津海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公司)于2010年4月6日就转让其持有的百货大楼19.8%的股权,与烟台市振华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公司)签订合同并约定,股权转让价款分两期支付,在百货大楼评估基准日到交易基准日期间如有亏损,海泰公司将应承担的亏损额弥补给百货大楼。后双方对交易期间百货大楼在前述两个基准日期间的亏损额产生争议,振华公司随后将本应向海泰公司支付的二期股权转让款作为亏损弥补款直接支付给了百货大楼。
(2)裁判结果
海泰公司以振华公司未依约支付全部第二期股权转让款为由向天津一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振华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及利息、罚息等款项。该案一审判决确认了海泰公司应弥补给百货大楼的亏损数额,将振华公司直接支付给百货大楼的款项减去认定的亏损数额后,计算出应支付给海泰公司的股权转让款,并认定了振华公司应承担的逾期付款责任。此后,海泰公司分别向天津高院和最高院提起上诉和再审申请,天津高院维持一审判决,最高院裁定驳回海泰公司的再审申请。

2、二号案件:就一号案件生效判决提起的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1)简要案情介绍
在一号案件的诉讼过程中,海泰公司向天津一中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且基于二期股权转让款全部金额申请冻结振华公司的相应银行存款,天津一中院后依申请作出查封裁定,并于二审判决生效后作出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裁定。后振华公司以海泰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错误为由,起诉至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张按海泰公司保全申请错误的数额在查封期间产生的贷款利息与存款利息的差额计算其损失。
(2)裁判结果
一、二审法院均判决支持了海泰公司应赔偿振华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错误造成的利息差额损失;海泰公司因不服山高省高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向最高院提出再审申请,但再审判决最终认定海泰公司的再审请求不成立,二审判决应予维持。




裁判要点

1、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是为了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生效判决能够被执行的前提和基础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如其诉讼请求未能获得生效判决的支持,意味着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无需以其财产履行判决义务,财产保全也就失去其应有的意义。因此,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法院生效判决的支持,应作为衡量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错误的认定条件之一。

2、海泰公司作为股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其对承担弥补百货大楼交易期间亏损的合同义务是明知的,而海泰公司在明知振华公司已经向百货大楼支付亏损弥补款的情况下,仍基于二期股权转让款全部金额保全振华公司财产,确有不当之处。

3、民事诉讼法设立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保证案件的执行,振华公司向百货大楼支付弥补款并将剩余股权转让款支付给海泰公司的事实,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振华公司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海泰公司仍申请巨额财产保全,缺乏相关的必要性。




律师点评

1、财产保全作为一种诉讼行为,具有一定风险。认定财产保全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第一个要点是,其诉讼请求最终是否得到支持。如果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均被驳回,那么申请保全存在错误的风险是极大的。
但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人是否存在过错时需要审查的第二个要点则是,申请人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申请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或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由此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的,申请人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法院最终判定海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要理由是:一,海泰公司在明知振华公司已经向百货大楼支付亏损弥补款的情况下,仍基于二期股权转让款全部金额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存在主观故意;二,海泰公司在明知振华公司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情况下仍申请巨额财产保全,缺乏相关必要性,存在过错,因而判定海泰公司对其申请财产保全过错行为而给振华公司造成的利息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被申请人因错误保全行为遭受的损失部分,法院通常会支持如下两种有证据支持的损失:
一是,被申请人在被申请保全期间因资金周转困难而向第三方举债的,则法院通常按照实际借贷利率(不超过24%年利率的部分),扣除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得出实际损失金额;
二是,被申请人保全期间未向第三方举债的,则法院一般也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如保全行为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则此参照标准可能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差额来计算损失金额。

3、回到本文最初探讨的鹅妈之争所涉的财产保全行为,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年4月24日作出裁定,冻结了老干妈1600多万元的财产,且截至发文日,作者并未查到解除该保全的相关裁定。鉴于目前披露的信息尚不足以判定鹅妈之争的真正案情和走向,只能依据以往的历史类案进行探析可以推测,在老干妈明确提出其印章系伪造的情况下,企鹅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风险是存在的。
经作者检索发现,在以往涉及伪造印章订立合同的案例中,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人是否履行对印章真伪的核查和合理注意义务作为判定财产保全申请人是否存在过错的裁判要点之一。如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在其作出的(2016)浙0205民初3707号裁定中认为,在被申请人主张其印章系伪造的情况下,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对被申请人主张系伪造的印章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如申请人未作核查且法院最终认定被申请人未参与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则申请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案件来源

(2019)最高法民再129号民事判决书
(2013)民申字第567号民事裁定


北京观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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