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看初创主题月】技术入股的操作难点和法律风险

2018-08-03 16:16:22 观曜市场部 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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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何谓技术入股?

技术入股是以技术人员的知识或知识产权、技术诀窍、设备、工厂厂房等作为资本股份,投入到企业中从而取得该企业的股份的一种行为。技术入股和资本入股一样享有对企业的所有权和按股份比例分红的权利。

 

二、   技术入股评估作价时的难点

1.原因

技术的作价有较大的弹性,作价有协商作价和评估作价两种。一方面由于技术成果的价值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经常没有同类参照物比照;另一方面,技术又具有时效性、相对性,会因时间的变化和竞争对手技术的提高,其价值发生增减,这都给技术作价带来困难。即使是同一项技术,不同的评估机构也可能会作出悬殊较大的评估结果。因此技术评估结果只能给当事人提供一个参考标准,具体折合价值仍需双方讨价还价后定夺。

2.技术入股的评估方式

技术评估作价是指专业的评估机构对出资人的技术成果的价值进行确定,即将技术价值进行量化的过程。协商作价方式是出资人技术成果不经评估机构评估,与其他股东商定后直接确定入股技术的作价金额,这种作价方式是出资各方在诚信的基础上,通过协商来确定出资技术的价值。

3.两种作价方式的特点及法律效力

采用评估作价方式确定的技术价值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其价值被确定在技术成果价值评估作价文件中,出资各方不能随意进行改动,从而能够有效防止各种纠纷的发生。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尚未设立专门的技术评估机构,而且相关的评估人员也不一定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通常情况下,评估机构会套用有形资产的评估方法来评估技术资产,他们所得出的评估结果并非无懈可击。

协商作价方式是出资各方通过协商确定技术的价值,这不仅避免了评估作价方式繁琐、复杂的作价程序,而且也无需设立专门的技术评估机构、确定专门的技术评估标准,只要通过协商方式即可确定技术价值。其优势在于不仅具有评估作价的灵活性,更在于能通过市场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流动。但是,以协商作价方式确定的技术价值的法律效力低于评估作价,而且还有可能出现出资人任意协商金额,以及技术出资人利用其他出资人对技术不熟的弱点进行技术欺诈的行为。

4.建议方式

建议创业者采用评估作价和协商作价相结合的方式,在以评估价格为基础的合理范围内确定出资数额和股权比例。对内而言,因有协商作价的协议,不易产生纠纷。对外部而言,因履行了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程序,相关评估标准公开透明,评估资料真实客观,作价手续清晰完整,一方面日后以技术入股的股东转让股权时没有任何障碍;另外一方面企业有融资需求时,经过评估的出资具备较高的公信力,资本方不会对此产生质疑进而影响企业的融资进程。

 

三、   技术入股的法律风险

1.市场变化导致的风险。当公司成立后,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发生转移,公司成为技术财产权人,该财产之收益或灭失应由公司承担,而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若将技术价值减少的责任强加于技术出资人,通过剥夺或限制股东的股权来解决,不仅勉为其难,亦抹煞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相互独立。

2.相关人员行为不当导致的风险。如果技术价值的降低是技术出资人或其他相关人故意造成的,如出资人恶意泄露技术秘密导致公司丧失对该技术的享有,那么该出资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公司是技术的财产权人,对技术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之权利,出资人恶意泄露技术秘密则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应依据保护商业秘密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3.技术价值不足引起的出资不足。若出资时,技术成果实际价值与出资价值不一致则必须由相关股东承担补足责任。我国《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在无形中增加了以货币出资的其他股东的审慎义务,风险也随着公司的设立相伴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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