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曜说】对股东会会议出席人数的法律讨论

2019-04-02 10:28:29 观曜市场部 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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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和第一百零三条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出席和表决程序,均没有对股东(大)会最低出席人数作出规定。但是为保证股东会决议有效成立同时代表多数股东的利益,公司章程非常有必要对股东会最低的出席人数作出规定,避免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的现象发生。

 

一、公司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五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二、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法律检视

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规定的精神可以看出,对于股东会的出席人数是倾向于设置最低限制的。或者说,是鼓励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对出席会议的人数进行相应限制的。

股东会决议的生效需要满足两个人数的要求:一是合法的“出席数”,二是合法的“表决数”。股东会“出席数”决定股东会决议能否成立,满足了相应的出席数就意味着该会议具有了公司意思决定的资格或能力,相当于满足了法律行为的主体要件;股东会“表决数”决定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满足了相应的表决数就意味着该会议满足了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要素。只要满足了“出席数”和“表决数”的要求,一经表决作出即可生效;而且股东会决议作为一种集体决议行为,其法律效力溯及所有股东,无论此决议是否经过其同意或者向其送达。

对于“表决数”来讲,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特别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一般决议的表决权通过比例则由公司章程自由约定;股份有限公司特别决议须经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一般决议则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而对于“出席数”来讲,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均没有作出特别的规定。

 

三、对“出席数”加以硬性限制的必要性

1.股份有限公司

对于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来说,由于股东人数较多且较为分散,公司法不宜规定最低的出席人数,但是公司章程很有必要对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人数作出限制。上市公司为公众公司,股东的构成一般为大股东(控股股东)、中小股东和普通的民间投资者(即散户)。特别决议事项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变更公司形式、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上述事项需经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对于民间投资者而言,其购入公司股票的行为主要是基于对公司前景的看好而进行的投资行为,因其内在动机明确而功利,上述特别决议事项似乎不会对他们的利益产生重大而根本的影响。但对于中小股东而言,他们似乎更加关注公司未来的走向与发展,倘若公司章程对股东大会会议的出席人数不加限制,那么只要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发起召开股东会,根据股份有限公司的议事规则,股东会形成合法决议是极大概率事件,而不问这部分中小股东是否参会。排除不会到会的散户,就算中小股东参会,以他们的持股比例,怕也难以阻挡大股东或控股股东的肆意横行。这样的情况会持续助长大股东我行我素无视中小股东的做法,结果往往是,大股东或控股股东的意志轻而易举地以决议的方式变成现实。因此,在公司章程中很有必要对出席人数作出规定,最起码能够保障中小股东的参与权。

2.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在这一点上则具有很大的优越性,因为公司法规定其特别决议事项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意这里的“表决权”是公司股东持有的全部表决权,这从侧面很好的限制了股东会的最低出席人数。这自然是考虑到了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特点,如股东会的出席人数达不到一定的持股比例,自然不能形成相关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在制度设计层面似乎不存在漏洞,但为了稳妥起见,依然建议在公司章程中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加以限制。一方面,参加会议的股东人数越多,最终形成的决议越能体现公司和股东个人利益间的平衡;从另一方面来说,这样的设计是对各股东列席股东会会议的一种鞭策,督促其倾注更多精力关注公司的发展,为公司的经营管理出谋划策。

3.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对于非上市的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应该视情况参照有限责任公司的做法执行。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条款设计建议和章程条款实例

1.设计建议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讲,公司章程有必要规定,股东会必须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出席才能举行。因为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特别决议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才能通过,同时一般决议也需要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才能通过,若出席股东的表决权都达不到二分之一就形不成任何决议。另外,为防止大股东一股独大,侵害小股东的利益,还可以规定股东会需要半数以上的股东出席方可举行,以充分保护小股东的利益。

对于未能达到最低出席人数的股东会,会议应当延期举行,延期的时间不宜过长,以不超过一个月为宜。

2.章程条款实例

股东会需有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且不低于一半以上的股东出席,方能举行。如果未达到最低出席人数,会议应当延期,延期的股东会应在一个月内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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